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理工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咨询和顾问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组织原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委托的专家担任;设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总数为单数);委员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关心学校建设发展的正高职称人员担任。
第六条 聘任委员时,应充分体现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考虑理工科和人文社科背景人员分布,且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人数比例不低于2/3。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3年,可以续聘。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的,可以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对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对学校教师资格任职标准及教师的遴选、聘任、晋升、考核的原则提供咨询和建议;
4、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方案提供咨询和建议;
5、对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
6、讨论校领导及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一般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主任、副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应到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表决以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议讨论的过程及提前泄露审议讨论的结果。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或邀请专家参与咨询。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对相关议题形成决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对于学术上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研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