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厦门理工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总数不低于15人,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聘请委员时,应统筹学科分布,考虑年龄结构,保证一定数量的非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专家担任;委员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3年,可以续聘。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席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随时进行调整、补充: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因长期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九条 学校二级学院(部)根据需要设立院级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审议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5.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审议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专门委员会章程或规程;
7.审议并推荐重要学术奖励或荣誉的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8.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和调整,指导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以集体讨论、民主协商为议事原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经主席批准后应予以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时,会议决议有效,表决以到会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跨学科的讨论、审议工作;开展某项活动时,也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等临时性组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由秘书处经学术委员会主席批准,征得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后,由主席作出复议决定。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挂靠科研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