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专项绩效发放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评审费、学术讲座费、专家咨询费、审稿费等各类专项绩效的发放,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7〕17号)、《厦门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办法》(厦科联〔2017〕55号)、《厦门理工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厦理工科〔2018〕13号)、《厦门理工学院关于规范人员经费支出的暂行规定》(厦理工人〔20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评审费和专家咨询费,是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科研成果奖励推荐,科研平台建设、创新团队建设、学术交流、校学术委员会及教授委员会评审与推荐、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认定等相关科研与学术事务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学术讲座费是指邀请专家开展学术讲座所支付的费用。审稿费主要是指《厦门理工学院学报》支付给论文审稿或审读人的费用。
第三条 专项绩效发放标准:
1.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
序号 |
专家类型 |
发放标准 |
现场评审咨询 |
超过半天部分的现场评审咨询 |
网络 评审 |
1 |
两院院士、国家级专家 |
2500元/人·半天 |
1000元/人·半天 |
200元/项 |
2 |
省外 专家 |
正高级 |
2000元/人·半天 |
100元/项 |
3 |
副高级 |
1500元/人·半天 |
4 |
中级及以下 |
1000元/人·半天 |
5 |
省内专家(非本市) |
正高级 |
1500/人·半天 |
6 |
副高级 |
1000/人·半天 |
800元/人·半天 |
7 |
中级及以下 |
500元/人·半天 |
300元/人·半天 |
8 |
本市 专家 |
正高级(不含本市两院院士) |
1000元/人·半天 |
800元/人·半天 |
9 |
副高级 |
800元/人·半天 |
500元/人·半天 |
10 |
中级及以下 |
400元/人·半天 |
200元/人·半天 |
11 |
校学术委员会等各委员会评审 |
300元/人·次 |
12 |
学报审读 |
100元/篇 |
13 |
学报审稿 |
200元/篇 |
注:外地来厦专家费已考虑了往返路途所占用工作时间。
2、学术讲座、培训讲课费标准
项目 |
发放标准 |
备注 |
学术讲座、 培训授课 |
院士、 全国知名专家 |
一般不超过1500元/人·学时 |
1、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每学时为45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3、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发放。 4、以上费用上浮3%后按税前方式发放。 5、其他未列入的科研与学术事务中的学术讲座和培训授课,可参照相近项目执行,由科研处审批后发放。 |
正高级技术职称 专业人员 |
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学时 |
副高级技术职称 专业人员 |
最高不超过500元/ 人·学时 |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 |
最高不超过400元/ 人·学时 |
第四条 乡科级及以下人员讲课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县处级(含正处、副处,下同)人员讲课费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厅局级人员讲课费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省部级人员讲课费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专项绩效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标准内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严禁虚报、超报、重报评审(咨询、审稿)项目和专家名单套取专项绩效,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违纪违规处理。
第六条 专项绩效支出不得使用现金,统一由经办人登录校财务处薪酬申报管理系统,填写专家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后,由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划账方式转入其本人银行卡内,并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扣税。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处(研究生工作处)专项绩效发放暂行规定》(科研字〔2016〕4号)废止。
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处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