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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5 阅读量:

 

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修 订)

                  厦理工科【2017】2号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以下简称为平台),是指以厦门理工学院为依托单位立项建设的以下平台:

    1.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即: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平台),如: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2.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以及学校全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研机构。

    3.二级学院(部)批准设立的院级科研机构,如: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第三条 平台的组织、行政关系原则上隶属所在学院(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平台应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主要任务,重在承担科研项目和获取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有优势、特色的科研方向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级平台。

    第二章  平台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平台的申报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以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依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建设目标,且具有一定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课题或实际工程项目的能力。

    2.有稳定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有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基础,团队人员10人以上,团队人员合作良好、组成相对固定,有前期研究基础和成果。科研平台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有较为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

    4.具备必要的资料积累、实验设备及场地条件。

    5.原则上不重复设置同级别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平台,已设立了需进行有效整合或重组。

    第六条 申报市级及以上平台,除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应的立项审批部门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平台,学校将择优推荐申报,由相应主管部门评审立项审批。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的,应先取得学校批准,通过协议形式明确各方权责利。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增设新的校级科研机构。确需设立的,须向科研处提交校级科研机构申请书,经学校批准,由科研处发文成立。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学院发展需要,自主设立院级科研机构,学院(部)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院级机构成立文件报校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平台的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平台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国家、省部级、市级各类平台的申报和推荐;负责国家、省部级各类平台的考核评估及管理,指导监督学院各类平台的建设和市级平台的管理。统筹跨学院或跨学科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产学融合发展处负责协调、指导对外联合类平台以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依托本学院建立的市级、校级平台的考核评估与管理、本学院各类平台的建设;协助科研处开展市级及以上平台的申报,和省部级及以上平台、跨学院或跨学科平台的考核评估与管理。负责学院科研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不与行政级别挂钩。主任负责制定本平台的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并有效组织和领导本平台按照建设计划完成建设目标,以团队的形式积极申报并承担各类科研课题,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平台原则上应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校级、院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平台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短期聘用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人才机制;聘用人员须与平台主任签署聘用合同后上岗。

    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

    第十六条 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平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平台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学术委员会制度、安全管理规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科研原始资料及档案制度、保密制度、开放制度、奖罚制度、服务制度及人员的岗位职责等,切实加强平台各项目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 平台应面向全校和社会服务,实行仪器设备、科研设施、图书资料、软件等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辐射作用。

    第十九条 平台若有需要,可凭正式发文按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刻制印章。平台印章由平台自行管理,印章的使用和保管根据国家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厦门理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到使用合法和专人保管,平台主任对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负全面责任。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公章遗失要及时报告挂失。

    第二十条 平台可根据实际研究工作的需要,由平台主任在校内外招聘劳务关系相关工作人员;省级及以上的平台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学院申请设置一个专职岗位,负责协助平台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及平台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平台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平台的实验室场所和仪器设备等相对集中管理。科研场地原则上应根据平台级别优先满足国家级、省部级等重点平台的场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成立的市级及以上平台,负责人若退休、调离学校或无法开展科研活动等,所依托学院、单位或研究团队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出更换负责人或撤消机构等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平台,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运行已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平台的资助、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市级及以上平台提供一定的建设运行经费。平台主任制定平台建设运行费的使用方案,经学院院长或部主任审批后,报科研处审核、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批准建设未验收的省级及以上平台或教育厅平台,除建设运行经费外,学校还将在建设期内配套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同一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批筹建多个不同级别的平台,按照获批的最高级别平台予以核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及以上平台设立独立专用帐户,实行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专项建设经费按年度拨付,平台主任负责具体使用,学院(部)进行监督管理。平台主任负责组织制定平台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学院(部)批准、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实施。因故调整或修改年度计划者,需向所在学院(部)和科研处提交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平台建设经费(含运行费)的使用范围为: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平台开放课题、学术交流、专家咨询、临时人员聘用、劳务费、学术科研成果的培育与资助、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平台学术委员会会议、研讨、调研、场地装修、平台运行与日常管理等费用。其中,用于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和维护以及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必要的场地装修等建设的经费支出,原则上工科不低于总经费的65%,理科不低于45%,人文社科不低于30%;用于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和招待费等业务费,原则上工科不超过总经费的5%,理科和人文社科不超过10%。

    第三十条 平台建设经费用于出国出境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应事先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出国(境)人员须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的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件,开支时提供前往国家(或地区)发出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及项目预算,报科研处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于每年年底前在学院内部公开;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投诉。

    第三十一条 平台建设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平台主任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平台主任签字,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平台主任签字,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 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开支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平台主任与院长或部主任为同一人的,其本人开支须由学院(部)书记签字审批。

    第三十二条 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科研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处的监督审计。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将追究平台主任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配套的专项建设经费原则上须按计划进度在划拨的财务年度内完成支付,每年底须提交本年度平台建设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告需经所在学院(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研处;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年度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视情况经科研处审核之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

    第三十四条 平台可通过各级各类基金课题、横向科研课题、学科建设投入和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保证平台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平台的考核与评估,按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部级各类平台的考核评估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市厅级平台的考核评估由依托学院负责组织;校级、院级平台的考核评估由依托学院自行组织,考核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工作出色、考核优秀的平台,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平台;考核不合格者须提交整改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者,根据平台级别提请主管单位解聘平台主任或对平台予以撤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的文件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文件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理工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厦理工[2013]10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产学融合发展处负责解释。

     

                              2017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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